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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15%個稅免征!2023年執行!最近,海南省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瓊府〔2022〕31號),對優惠政策享受條件進行了明確,其中,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也強調了享受優惠政策應滿足的條件,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1、最新政策解讀 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2號)的規定,為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并享受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實行清單管理。 第三條 享受優惠政策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滿183天。 (二)屬于海南省各級人才管理部門所認定的人才或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收入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海南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施動態調整)。 第四條 因職業特點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不滿183天的航空、航運、海洋油氣勘探等行業特定人員,在滿足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同時,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單位職工身份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中國簽訂社會保障協定的國家中免繳人員除外)6個月以上(須包含本年度12月當月),并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且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聘用協議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條件勞動人事關系證明材料的,由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部門提交申請并說明情況,經由海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評審認定通過后,可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 海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緊缺人才行業需求目錄。 第六條 海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定期將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名單,提交給海南省稅務部門。 第七條 確定為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當年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條件的,當年不得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八條 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不得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九條 依托海南省社會管理信息化平臺,海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情況開展隨機抽查,并根據查核結果開展風險評估和風險應對工作。 第十條 對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人才存在異議或爭端的,由海南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協調解決。對人才所屬企業或單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是否開展實質性運營存在異議或爭端的,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 海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財政、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可結合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瓊府〔2020〕41號)同時廢止。 附: 02 海南自由貿易港緊缺人才行業需求目錄 1.旅游業技術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旅游戰略研究人才、旅游行業研究人才、旅游市場研究人才、旅游服務與管理人才、旅游資源開發與利用人才、景區開發與管理人才、旅文創新人才、旅行社經營管理人才、酒店管理人才、餐飲管理與服務人才、會展策劃與管理人才、旅游信息管理與分析人才、特級導游、酒店高級培訓師等。 2.現代服務業技術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戰略性研究人才、商務談判人才、國際貿易救濟人才、商務法律人才、翻譯人才、食品工程師、產業規劃與分析人才、經濟分析和產品分析人才、市場運作與監控人才;涉外公證人才、司法鑒定法醫人才、司法鑒定物證類人才、司法鑒定行業環境損害類人才、國際商事仲裁人才;管理咨詢人才、招商專業服務人才、營銷管理人才;物流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物流業研究人才、物流項目開發人才、物流園區配送中心規劃設計人才、物流計劃工程師、供應鏈專員、國際采購經理、國際貨代管理師、關務專員;建筑規劃項目管理人才、建筑設計及研究人才、城鄉規劃及研究人才、風景園林設計及研究人才;研究類統計專業人才、分析類統計專業人才、法律類統計專業人才等。 3.高新技術產業技術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高端制造業研發制造人才、船舶研發設計制造人才、海洋工程研發設計制造人才、海洋油氣工程跟蹤管理人才、海洋油氣資源評價人才、海洋油氣勘探人才、海洋油氣地質評價人才、汽車研發設計制造人才、環保工程師、石化工程師、節能減排項目運作人才、污染防治處理專業人才、工藝研究工程師、實驗室分析員、高級軟件測試工程師、自動化設備工程師、數字集成電路設計工程師、新能源開發利用及項目運作人才等。 4.農業領域技術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種業管理人才、體系編制推廣人才、種業成果推廣應用人才、動植物遺傳育種人才、種質資源開發研究人才、種植養殖加工人才、項目策劃人才、南繁建設營運人才等。 5.醫療領域技術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研發項目負責人、藥品研發人員、藥物質量研究員、藥物合成技術人員、動物實驗研究員、有機合成研究員、藥理分析人員、病理診斷人員、臨床研究帶頭人、臨床檢驗人員、臨床實驗(CRO)人員、藥品檢測人員、醫療器械高級技術顧問、醫藥物流管理人才、戰略采購經理、醫藥零售管理人才、執業醫生、執業藥師、康復師等。 6.教育領域技術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科研團隊成員、教師、研究員、教育管理人才、合作辦學項目管理人才,世界技能大賽、全國技能大賽金牌獲得者、教練員、裁判員等。 7.體育領域就業創業的技術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體育產業管理人才、項目賽事運營與開發人才、體育項目管理與推廣人才、體育教練員、賽事項目經理、賽事執行專員、海外賽事BD人才等。 8.電信領域技術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信息化咨詢顧問、電子工程師、芯片設計工程師、芯片設計架構師、弱電智能化設計師、表面處理工程師、貼片技術(SMT)工程師、印刷線路板布局(PCB Layout)工程師、真空鍍膜工程師、工業(IE)工程師、工藝(PE)工程師、新產品導入(NPI)工程師、射頻(RF)工程師、電訊設計師、通信專業技術人員等。 9.互聯網領域技術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管理人才、產品(項目)經理、軟件工程師、硬件工程師、大數據分析工程師、大數據處理與應用人員、空間信息與數字技術人員、界面設計(UI)師、WEB前端開發工程師、多媒體(游戲)開發工程師、算法工程師、系統架構工程師、網絡安全工程師、移動開發工程師、運維工程師、信息安全工程師、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輔助設計(CAD)研發工程師、計算機輔助工程(CAE)研發工程師、數字媒體技術人員、智能科學與技術人員等。 10.文化領域技術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文體項目經營管理人才、文獻資料開發人才、文獻采編人才、考古專業人才、文物鑒定人才、文物保護人才、文物修復人才、陳列宣教人才、文物藏品資料管理人才、編劇、導演、作曲、指揮、表演人員、舞美設計人才、舞臺技師、文學繪畫雕塑創作人才、新聞采編和播音人才、文博藝術策展人才、動漫設計創作人才、廣告設計師、平面設計師、新媒體運營人才、拍賣師等。 11.維修領域技術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汽車維修人才、船舶維修人才、航空維修人才、醫療器械維修人才等。 12.金融領域技術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金融管理人才、戰略研究人才、行業研究人才、市場研究人才、科技金融人才、基金經理、投資銀行業務人才、授信審批人才、固定收益外匯大宗商品(FICC)人才、交易所投資人才、產業投資咨詢人才、保險精算人才、供應鏈金融業務人才、航運金融業務人才、離岸金融業務人才、跨境金融人才、跨境國際貿易融資人才、綠色金融人才、文化金融人才、互聯網金融人才、創業金融人才、財富管理人才、金融產品研發人才、金融公關人才、金融數據分析人才、金融法律人才、金融財會人才、金融審計人才、金融監管人才、擔保業務人才、保理業務人才、保險資產管理人才、再保險業務人才、核保理賠人才、融資租賃人才、征信評估人才、合規與反洗錢人才、風險管理人才等。 13.航運領域技術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港口土建項目管理員、港口及航道規劃建設運營人才、航運管理人才、船舶服務人才、涉外港口業務員、涉外法務專員、港口現場指導員(調度員、中控員、計劃員)、外事代表、注冊驗船師、船員資格人員(含船員、漁業船員)、飛行員、航空人員資格人員(空勤人員和地面人員,包括民用航空器外國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航空安全員、民用航空電信人員、航行情報人員、氣象人員、空乘人員等)、推進器研發人才、衛星導航開發人才、氣動設計工程師、建模計算工程師、空天信息科技人員等。 14.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人才以及法定機構、社會組織聘用人才。 15.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外國人來海南工作許可管理服務暫行辦法》(瓊府辦〔2019〕37號)相關標準的其他外國人員(C類)。 16.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執業的港澳臺人才。 17.海南其他非限制性準入行業領域急需的技術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 3、不用交個稅了! 即日起這34種情形,統統免個稅! 1、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征個人所得稅。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可扣除一定標準公務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福利費(生活補助費)免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中可以免稅的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4.救濟金、撫恤金免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救濟金、撫恤金免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5.工傷保險待遇免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一、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6.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免稅 財稅[2006]10號:企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規定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7.個人提取的“三險一金”免稅 財稅[2006]10號: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8.生育津貼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9.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10、退休費、離休費等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稅。具體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11、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補貼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12、科技人員職務轉化現金獎勵減征50% 財稅〔2018〕58號: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3、科技人員股權獎勵暫不征稅 國稅發[1999]125號: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4、亞洲開發銀行支付的薪金津貼免稅 財稅〔2007〕93號:對由亞洲開發銀行支付給我國公民或國民(包括為亞行執行任務的專家)的薪金和津貼,凡經亞洲開發銀行確認這些人員為亞洲開發銀行雇員或執行項目專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國稅法規定的有關薪金和津貼等報酬,免征個人所得稅; 15、軍人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免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稅規定,第六項: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16、軍人的十三項補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干部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14號)規定:(1)政府特殊津貼;福利補助;夫妻分居補助;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子女保教補助費;機關在職軍以上干部公勤費(保姆用費);軍糧差價補貼,屬于軍隊干部的免稅項目或者不屬于本人所得的補貼、津貼,不用繳納個稅。 (2)暫不征稅的補貼、津貼有5項:軍人職業津貼;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專業性補助;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伙食補貼。 17、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免稅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18、遠洋船員的伙食費 國稅發〔1999〕202號:由于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于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19、遠洋船員個人所得稅減半優惠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7號 :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行時間累計滿183天的遠洋船員,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0、疫情防控津補貼免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依據1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該優惠政策延期到2023年底。 21、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冠肺炎的防護用品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依據1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該優惠政策延期到2023年底) 22、外交人員所得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項: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23、外籍人員的八項補貼免稅 財稅字〔1994〕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3號: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24、特定來源的外籍專家工資薪金免稅 根據財稅字〔1994〕20號: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25、境外人才稅負差補貼 財稅[2019]31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廣東省、深圳市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臺,下同)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26、奧運相關外籍技術官員免稅 財稅〔2017〕60號:對受北京冬奧組委邀請的,在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期間臨時來華,從事奧運相關工作的外籍顧問以及裁判員等外籍技術官員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測試賽賽事組委會支付的勞務報酬免征個人所得稅。 27、西藏地區津補貼免稅 財稅字[1994]021號:對個人從西藏自治區內取得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浮動工資,增發的工齡工資,離退休人員的安家費和建房補貼費免征個稅。 財稅字[1996]91號:西藏區域內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28、殘疾孤老烈屬的所得各省確定減稅幅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9、住房租賃補貼免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該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30、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3倍以內部分免稅 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項: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31、一次性破產安置費免稅 財稅〔2001〕157號: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32、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 財稅[2016]101號: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 33、職工個人取得擁有所有權的量化資產,暫緩征稅 國稅發[2000]60號: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可以將有關資產量化給職工個人,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 34、對法律援助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規定獲得的法律援助補貼,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04 免征增值稅!2022年最新增值稅優惠 給大家一次性總結全了! 1、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2、2022年4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稅!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4、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2022年2月納稅申報期至文件發布之日已預繳的增值稅予以退還。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6、對留抵稅額實行大規模退稅! 重點: 其中,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調整為“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7、對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緩繳增值稅 對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在原先三個月基礎上,繼續延長六個月。 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