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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系列解讀文章之八 《條例》內容詳解(三)——個體工商戶權益保護《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用7條的篇幅規定了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各項內容,較原《個體工商戶條例》有了明顯的進步。 一、禁止亂收費、亂攤派(第三十條)。這方面規定在原《個體工商戶條例》中已有體現,新條例做了擴充,涵蓋了違反規定對個體工商戶進行收費、攤派的各種形式,主體也由“任何部門和單位”擴展到“任何單位和個人”。針對個別領域出現的要求勞動者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以逃避雇主責任的現象,《條例》專門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誘導、強迫勞動者登記注冊為個體工商戶,有效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禁止拖欠賬款(第三十一條)。大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是近年來政府重點治理的問題。為此,2020年國務院專門制定出臺了《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對個體工商戶而言,拖欠賬款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并且個體工商戶相比中小企業更為弱勢,應當從法律層面加強保護。《條例》明確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對個體工商戶強加不合理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或者變相拖欠個體工商戶賬款。通過這一規定,將禁止拖欠個體工商戶賬款作為法律義務明確下來。 三、禁止設置指標(第三十二條)。個體工商戶是個人經營意愿的體現,個體工商戶數量增長應當是營商環境不斷優化的結果,政府部門不應“拔苗助長”,不切實際地設置個體工商戶數量增長目標,甚至作為績效考核指標。同樣,年度報告是個體工商戶依法公示經營信息、提升信用水平的有效途徑,應當反映個體工商戶生存的真實情況。《條例》針對個別地方出現的片面追求個體工商戶“數字”的情況,專門強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升個體工商戶發展質量,不得將個體工商戶數量增長率、年度報告率等作為績效考核評價指標。 四、投訴舉報(第三十三條)。本條規定了個體工商戶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投訴、舉報的權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途徑,并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途徑的暢通對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五、守法誠信經營(第三十四條)。守法誠信經營是個體工商戶的義務,也是其穩定經營、長期發展的基本保障。《條例》對個體工商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自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重點領域,強調了加強監督管理、維護良好市場秩序。這充分體現了《條例》放管結合、服務發展與依法監管相統一的立法理念。 六、處罰原則(第三十五條)。教育和懲戒相結合、過罰相當是《行政處罰法》的明確規定,也是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對小本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而言,堅持這一原則更為重要。《條例》明確,個體工商戶開展經營活動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教育和懲戒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依法予以處理。 七、行政追責(第三十六條)。本條是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損害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禁止性規定,也是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重要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