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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金融商品轉讓籌劃6.3 金融商品轉讓籌劃
案例背景 X先生計劃成立一家專門從事外匯、有價證券、股票、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的公司,預計每年可取得不含稅投資收益1000萬元。因該公司只從事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故基本沒有其他成本費用支出(不考慮附加稅和印花稅)。 問題:如何合理降低X先生的綜合稅負? 案例分析 X先生擬成立的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每年應繳納增值稅=1000×6%=60(萬元) 每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0×25%=250(萬元) X先生合計每年承擔的稅負=60+250=310(萬元) 籌劃方案 X先生可以以個人名義從事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在增值稅方面可以享受免稅優惠;在所得稅方面,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部分可以免征所得稅,其他部分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所得稅,稅率為20%。 公司每年最多應繳納所得稅=1000×20%=200(萬元) 公司最少可以節稅=60+250-200=110(萬元) 公司最多可以節稅=60+250=310(萬元) 法律依據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征增值稅。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1998〕61號),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案例總結 通過利用國家對個人的稅收優惠政策,直接以個人名義從事某些業務可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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