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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股權轉讓還是收回投資7.2 股權轉讓還是收回投資 案例背景 甲公司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其與A、B、C等十幾個自然人共同出資設立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乙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權,后甲公司由于資金緊張,需要對其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權進行處置。乙公司股權的整體評估價值為100萬元,甲公司實際取得50萬元,乙公司賬面累計未分配利潤為10萬元,累計盈余公積為5萬元。 問題:采取股權轉讓的方式與收回投資的方式哪個更有利? 案例分析 采取股權轉讓方式: 應納稅所得額=50-100×30%=20(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20×25%=5(萬元) 股權轉讓分為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內部轉讓相對自由;在對外轉讓時,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還要考慮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采取收回投資方式: 應納稅所得額=50-100×30%-(10+5)×30%=15.5(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15.5×25%=3.875(萬元) 撤資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通過后還需要通知債權人,如果債權人要求,公司還負有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義務。 籌劃方案 通過比較,收回投資的方式在稅負上有優勢,但履行的公司法程序相對復雜;股權轉讓的方式雖然稅負不占優勢,但操作相對簡單。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應當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案例總結 通過撤回投資實現股權轉讓的方式可以發揮降低稅負的作用,但同時帶來相對復雜的操作流程。企業應在確定相關操作流程可行的情況下,考慮降低稅負的問題,以確保稅務籌劃方案的操作性更強、效果更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