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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出資方式的選擇时间:2024-04-30 7.10 出資方式的選擇 案例背景 甲公司與乙公司擬共同出資成立一家丙公司,注冊資金為3000萬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出資1500萬元,分別占股50%。 問題:怎樣出資更有利? 案例分析 在出資方式上,有兩種選擇:一種是以1500萬元現(xiàn)金出資,并將廠房以租賃的方式投人丙公司(10年租金共計1500萬元);另一種是以房屋作價1500萬元投入丙公司,將1500萬元現(xiàn)金借給丙公司(免利息)。 籌劃方案 方案一:以1500 萬元現(xiàn)金入股并將房屋租給丙公司。 房屋租賃按照不動產(chǎn)租賃服務(wù)計征增值稅=1500x9%=135(萬元) 城市維護建設(shè)稅及附加=135x(7%+3%+2%)=16.2(萬元) 稅費共計=135+16.2-151.2(萬元) 方案二:以房屋作價1500 萬元入股并將1500萬元現(xiàn)金免息借給丙公司。以房屋人股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1500X9%=135(萬元) 城市維護建設(shè)稅及附加=135x(7%+3%+2%)=16.2(萬元) 丙公司為視同購買方需繳納契稅=1500x3%=45(萬元) 通過對比,方案二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需要承擔(dān)額外的契稅。 案例總結(jié) 股東出資形式有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兩種。出資涉及資產(chǎn)由股東轉(zhuǎn)讓給公司,在這個過程中,貨幣不存在視同銷售的問題,而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等存在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資產(chǎn)折舊和無形資產(chǎn)攤銷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所以,出資方式的選擇是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權(quán)衡。 |